神州高铁:神州高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10-28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 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上 市 规
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及深交所。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将保密管 理有效
纳入信息披露体系,提高依法治密水平,严防失泄密事件。对于符合深交所可 豁免或
暂缓披露要求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应及时按照深交所规定 履行豁
免或暂缓披露程序。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对披露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市场反应作出合理预计 。预计
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制定应对预案, 并持续
做好市场跟踪。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 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 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
力争“接地气”,避免“炒概念”“蹭热点”,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再
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 、股权
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的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到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及其进展、澄清情 况的,
需以书面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确认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
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在 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记载内容、审议 流程、
格式及编制要求等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 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如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按照法律
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表决、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三)项情形需进行业绩预告,但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
披露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 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
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管理办法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
幅度较大;
(二)因本管理办法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管理办法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十四
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
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
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
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
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 的专项
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 业绩预
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 报及修
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 况不存
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
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日常交易、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交易 事项;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
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
响;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 回复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 责人等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向董事 长、董
事会秘书报告未公开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
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 董事会
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后,应进行审核。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本 管理办
法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内容与格式要求,及时汇总公司各 部门、
各下属企业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负责组织编制临时公告。按照公司 相关要
求履行公司内部公告发布流程,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 露配合
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
息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畅获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在董 事会 秘书
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
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做好舆情管控 并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等相关各方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 证,并
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
露。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职责
及履职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保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
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单位相关非公开信
息时,公司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相关信息后进行信息披露。各相 关子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所需的数据或信息需求,应予以积 极支持
和及时反馈。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询问的,应及时函
告询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反馈信息后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 司隐瞒
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予以保存。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
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类存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规定的保存期限保管。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应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义务,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将通过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签订保
密协议、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承诺函等方式督促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四十五条 如果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
的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制定的财
务及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条 除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外,公司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其他渠道发布的信息,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公 平性,
避免向特定人群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若出现在接受调研、专访等过程中分析师和调研机构知悉了相关重大信息 ,或在
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 布应披
露信息等情况,应根据深交所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有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并视 情况与
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等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或情形的,应当适 用本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或情形的,参照本管 理办法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参股公司派出董事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和报告 要求。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子公司、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子公司 、参股
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人员,公司有权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公司财产、声誉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等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包括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视情况
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同时上报深交所等监管或执法部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神州高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