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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7-0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3-14 号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2 年末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其中,A 股 528,373,849 股,

B 股 67,605,243 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5,148,452.21

元(其中,A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742,959.49 元,B 股派发现金红利

24,405,492.72 元)。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的《证券时报》、 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

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

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 本 公 司 2022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1元人民

币(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

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249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

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6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

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

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

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

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3.249元,持有无限售

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

股派3.6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22元;持股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61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5月22日的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971)折

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7 日,除权除

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0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 年 7 月 7 日,除权除

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7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截止 2023 年 7 月 12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3 年 7 月 7 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

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

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4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08*****757        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30 日至登记日:

2023 年 7 月 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

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1249

       3.传真:0755-82210610

       4.咨询联系人:陈倩颖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