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证券代码 000021
总股本 1,560,587,588 股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
实际控制人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86-755-83200095
传真号码 86-755-83275075
互联网网址 www.kaifa.cn
电子信箱 stock@kaifa.cn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
经营范围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
设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
441 号《关于核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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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技”、“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89,328,225 股新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6.50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47,391.57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和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
1,226.29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6,165.28 万元。业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330 号”验资报告。
深科技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
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
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深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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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深科技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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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深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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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彪 路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8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