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 能够胜任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2、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3、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白俊江 周俊祥 游海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