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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天: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3 年 12 月 7 日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部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
方式举行。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若遇紧急情况,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2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
                               第二部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
方式举行。提名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若遇紧急情况,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5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
                              第三部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且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协助,办理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7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8
                        第五章    年报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要求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公

司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

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核;同时,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

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当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

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



                                   9
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

告的内容。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需在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若遇紧急情况,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知召开
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10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1
                               第四部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人事部负


                                     12
责,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13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

方式或通讯方式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遇紧急且情况,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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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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