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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9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经2023年12月7日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
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
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