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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洲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09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被提名候选

人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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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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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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