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6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3-52 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8 楼 3814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贾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29,531,6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60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50,092,3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5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9,439,2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4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00,7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00,7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淑芬、王红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527,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6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68%;反对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030,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06%;反对 1,500,7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500,74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关于出售青岛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408,7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反对 122,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7,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107%;反对 122,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8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钟淑芬(经办律师)、王红(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