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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华强:接待和推广制度(2023年8月)2023-08-25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
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深
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接受投资者、媒体和从事
证券投资、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等特定对象的来访或与其进
行交流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和调研,组
织现场参观、座谈交流,接受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
    第五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
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
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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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密原则。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
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开展接待和推广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了解公司规章制度;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在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如涉及)、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一般情况下,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原则上应当将投资者说明会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在召开期间
持续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在说明会上对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九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
说明会的,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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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董事会办公室应提前做好相关资料的
准备。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调研、现场参观、座谈
交流的,需提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进行预约。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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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
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
引其认购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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