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的深
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
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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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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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准备材料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履职必要的资料,包括:
(一)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司拟聘请或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介绍、签字注册会计师
介绍、诚信状况等相关资料;
(四)财务负责人简历及履职相关情况;
(五)公司采用或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
(六)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以及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等资料;
(七)审计委员会履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后,可根据第五章规定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
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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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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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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