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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2023-06-28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
用 中国 投 资 者网 和 证券 交 易 所等 的 网络 基 础 设施 平 台, 采 取 股东 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 交 流。 沟 通 交流 的 方 式 应当 方 便 投资 者 参 与 , 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
织 工作 ; 努 力为 股 东特 别 是 中小 股 东参 加 股 东大 会 提供 便 利 ,在 召
开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
股 东大 会 应 当提 供 网络 投 票 的方 式 ;公 司 可 以在 按 照信 息 披 露规 则
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二)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
信息窗口。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
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视
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
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推介活动。
    公司应避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平等地向投资者、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
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
券分析师的来访,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
也应参加;
     (六)电话咨询、电子邮箱: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
邮箱等,投资者可以利用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
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
听和线路畅通。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公司应当就调研
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
认。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指定网站进
行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二)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三)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四)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五)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
2004年2月27日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