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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023-10-28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公司支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非经常性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日常工作联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工作组由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和董事

会秘书室组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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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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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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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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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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