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023-10-28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
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
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委员会议案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
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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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指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
(五)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
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六)推进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
及有关合规建设的其他职责;
(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监督公司依法治理情况,防范公司重大法律
风险;
(八)有关公司法治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责;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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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提
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发出会议通知,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也可不提前发出通知而直接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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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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