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虹华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0-14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地址 ADD: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邮政编码 P.C: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 /8756 3809           传真 FAX:+86 -591-875 30756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君立顾字第 079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 指 派 常晖 律 师( 执 业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和黄晓 滢 律 师( 执 业证 号

13501202211551425)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

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

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 588 号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勤建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213,608,77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0.6911%。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30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4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3,738,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

对 1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黄晓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