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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华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2023-12-07  

 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3-066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九届
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8 月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修订方面:

   (1)为贯彻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制度中涉及独立董事行为的条款进行全
面修订。
   (2)为加强公司三会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规定,对相关制度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进行完善,并
规范文字表述。

    二、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之一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2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

                                                  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五)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                        (六)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八)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九)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3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第八十五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但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提出股东代表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董事候选人名单。因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增补董事、监事时,股东代表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得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

选人也可由上届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职工代表担任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选举产生。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

……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以民主方

                                                  式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提案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满的;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    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况)等情况。董事会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两日内披露有关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情况。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或独立董事中没

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则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    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补选。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    时生效。


                                                   5
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

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

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副董事长不超过 2 人。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不超过 2 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依据《深交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可以设置战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是会计专业人士。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事、监事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名。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6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2.4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4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理: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2.7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2.7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通知董事会,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    事会,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向证券交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

10%。                                             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股份并披露。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4.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4.1 条规定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

                                                  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

                                                  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



                                                   7
                                                  达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4.1 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1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4.1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4.7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4.7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应作出述职报告。                                  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5.6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方式和程序为:        5.6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方式和程序为:

5.6.1 依法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5.6.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

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5.6.2 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

5.6.3 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5.6.2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5.6.4 欲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

召开十日以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的提案;                                          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5.6.3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

                                                  5.6.4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以民主方式提

                                                  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6.5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8
                                                  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提案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


6.3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6.3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


6.5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6.5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16.2.3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16.2.3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的征集应采取无偿方式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6.3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16.3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17.6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7.6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9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五)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                         (六)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八)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九)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

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

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     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律法则制定本规则。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10
                                                    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未满的;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

                                                    性规范所规定的独立性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为止。


                                                    11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股东代表的董事候选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人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股东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有下列勤勉义务:

    ……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

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 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

告,并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情况。董事会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或独立董事中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则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12
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补选。

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

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

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不超过 2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不超过 2 名。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的独立董事。独立董      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      授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其信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

系的董事。本规则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作经验的人士)。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由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本规则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的特别规定由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经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略、      股东大会批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一)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13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二)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    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B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事和经理人选;对董事和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格进行遴选、审核。
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制订董事、高级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订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与经理人员进行考核并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    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聘任董事会秘书。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范运作,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制定本制度。            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14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个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

董事的职责。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15
独立董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女;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系亲属;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等服务的人员;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16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出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前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   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国证监会南昌特派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或者独立性提出

的书面意见。                                      异议时,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17
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     露。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1、增加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其职务。

删除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3、原第十四条序号改为第十六条,原第十八条序号改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为第三十一条,后续其余序号依次变更                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18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以下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别职权:                                          或者核查;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见;

依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职权。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4、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

                                                  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19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及《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

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每年召开一次定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

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公司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现



20
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

知,但遇紧急事由可随时通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书

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一)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

列事项。

(二)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

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

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21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

                                                  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

                                                  实。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

                                                  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还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还为独



                                                  22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专业意见。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一)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当至少保存 5 年。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二)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不迟于

职权。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23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

                                                  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

                                                  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

                                                  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当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则。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24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助手

书或其助手保存。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本实施细则。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25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

议;                                             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审查并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七)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对提名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议     会审议决定;对提名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议案,董事会讨论

案,董事会讨论议案之前须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出具意   议案之前须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若提名公司财务负

见。                                             责人人选,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董事会换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届选举或需增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可由提名委员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会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董事)主持。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助手

秘书或其助手保存。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

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士。

                                                 第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委员,应当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新增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的董事,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举产生。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27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计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及认为    (四)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有必要的经营行为进行审计;                       所;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    制评价报告;

请及更换;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    所;

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工作评价;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

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28
                                                 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助手

秘书或其助手保存。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

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



                                                 29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   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和制度等;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建议方案;

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向董事会建议独立董事的薪酬;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独立董事)主持。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助手保存。                       或其助手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30
工作制度》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
进行顺序调整。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公
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章程》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登记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2023 年 12 月修订)》《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2023 年 12 月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 12 月修订)》《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2023 年 12 月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 年 12 月修订)》全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3 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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