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7-08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3-05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6 月为公
司参股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提供如
下担保:
被 担保 2023 年 6
担 被担保
担 方持 月对外担 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
保 方资产 债权人
保 股比 保金额 或者反担保等情况
方 负债率
方 例 (亿元)
1.78(按租 1.新 疆宜 化其 他股 东未 提 供同 比例 担
信达金融 赁本金 5 保,由湖北宜化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按
租赁有限 亿元乘公 64.403%的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
公司 司持股比 2.新疆宜化为公司对其担保提供保证反
例计算) 担保。
新 1.新疆宜化股东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
1.07(按租
公 疆 35.5 公司未提供同比例担保,由新疆宜化另
>70% 光大金融 赁本金 3 一股东宜昌新发 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按
司 宜 97% 租赁股份 亿元乘公
化 64.403%的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担保;
有限公司 司持股比
2.新疆宜化为公司对其担保提供保证反
例计算)
担保。
中国银行 0.69(担保
1.新疆宜化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
股份有限 债权之最
2.新疆宜化为公司对其担保提供保证反
公司三峡 高本金余
担保。
分行 额)
合计 3.54 —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 37.80 亿元的担保额
度。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
2023 年 6 月,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3.54 亿元。2023 年 5 月 8 日
至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 6.39 亿元,未超过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对象及额度范围。
二、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文件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与承租人新疆
宜化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DZL-A-2023-067-SHHZ),
约定双方以 5 亿元租赁成本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向信达租赁出具
《不可撤销的保证函》,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抵押合同
等主合同项下权利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主要内容为:
1.保证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和方式
2.1 本保证函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信达租赁支付的
全部租前息(如有)和租金(包括首期租金以及首期租金以外的每期
租金)、租赁风险抵押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
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信达租赁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
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
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
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
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遇利率变化或租赁成本调整,还应
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2 本保证人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为信达租赁所主
张的上述第 2.1 条范围内款项总额的 35.597%。
3.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
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履行期若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满三年止。
(二)公司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文件
出租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租赁”)与
承租人新疆宜化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光大金融租赁
(2306)回字第 22-00006 号),约定双方以 3 亿元租赁本金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公司与光大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
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等主合同项下权利提供担保。《保证合同》主要
内容为:
保证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租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1.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其中甲方的保证份额为 35.597%,甲方按保证份额对主合同
项下承租人对乙方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一经做出即
不可撤销,且本保证是甲方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
律程序的影响。
2.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承担
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租金包括租赁本
金和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风险抵押金、名
义货款、其他应付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主合同
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
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签署的担保文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三峡分行”)
与新疆宜化签署《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2023 年峡中银授字
16 号),约定中行三峡分行向新疆宜化提供 2.78 亿元授信额度。公
司与中行三峡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
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等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
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6,870.221 万元。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
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
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
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
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
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董事会意见
新疆宜化股东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后续融资及信用评
级,需控制对外担保额度,不再为新疆宜化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同
比例担保。为支持新疆宜化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按 64.403%的比例为新疆宜化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新疆宜
化其他股东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 64.403%的比例为新疆宜
化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公平、对等,未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新疆宜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债能力,整体担保风险可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512,784.1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9.65%;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312,959.73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6.92%;担保债务未发生逾期。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