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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9月)2023-09-2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由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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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若
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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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接受董事会委托寻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现场与
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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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
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
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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