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 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我们对被聘任者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教育背 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被聘任者能够 胜任相关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马天平、罗宏、曹昱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