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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金路: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3-06-28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3—54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财务总监杨文毅先生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裁吴
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55%,其计划在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 54,1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089%,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 25%。
    公司财务总监杨文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2,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83%,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3,1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071%,
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财务总监杨文毅先生出具的
《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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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6,4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355%。
    2.股东姓名:杨文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文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2,7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28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拟减持数量和比例:
    吴洋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4,1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089%,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杨文毅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3,1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0.0071%,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
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
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拟减持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即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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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述规定;本次减持计划与吴洋先生、杨文毅先
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拟减持人员将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公司股价表现等因素决定是
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
的不确定性及是否实施、能否按期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拟减持人员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吴洋先生、杨文毅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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