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董事会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3-06-0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广
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辽宁浪奇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韶关浪
奇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广州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60%股权与广州轻
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0%股份进行置
换,差价部分由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补足。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确认,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
易的其他主体,未曾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