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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10-19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3-49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广东广弘农牧发展有
限公司、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和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 3 家子公司向有关
合作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一年期融资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主要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业务。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 2 亿元额度范围内,根据 3 家子
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本次提供担保的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一年。
    该事项已经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40、43、47)。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 年 10 月 16 日,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金融综字
20231011 第 001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种类:贷款、拆借、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
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黄金租赁、衍生产品等,授信期限为一年。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金融额保字 20231009 第 001 号),约定公司为惠
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乙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形式: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
    2、被担保主合同: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
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
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
穗金融综字 20231011 第 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3、被担保主债权:甲方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
2023 年 10 月 16 日到 2024 年 10 月 15 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
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4、最高债权限额: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折合)
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为限。
    5、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
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
强制执行费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
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
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
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
后一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本合同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乙方签署后
生效。为免疑义,乙方签署时,如其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
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如其系自然人的,为由该当事人签字。
    8、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92,000 万元,
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82,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