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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2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制度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接触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做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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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
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六)公司董事会指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
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
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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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
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
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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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董事会议案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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