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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10-28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经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第 7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建系统规章制度的管理应按照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内规
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公司党内规范性文件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和监
管部门有关要求,为实现公司既定目标、实现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协调,
依据管理职能职责和规定程序制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
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公司的人事任免决定、请示报告和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
知、批复以及处理决定,仅适用部室内部的管理规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
称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规章制度要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要求,遵守监管规
定、行业规范及自律规则。
   (二)稳定时效原则。规章制度应服务公司改革发展,适应公司发展
战略、功能定位、管控模式,能确保相对稳定运行,且需随内外部环境变
化和经营管理需要,及时制定制度或对已有制度进行修改、废止、解释。
   (三)可操作和适用性原则。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应符合公司
管理实际,可执行能操作,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
性。
   (四)统筹协调原则。规章制度应层级清晰、权责对等,各层级规章
制度应保持系统性和协调性,避免重复、冲突、交叉和遗漏。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归口管理,由主办部室负责,法律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第六条 战略发展部是公司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组
织协调解决各部室间规章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组织开展规章制度清理、汇
编工作;负责督办相关部室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工作;负责
规章制度管理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办部室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的公司规章制度的订立和执
行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工作;监督
评价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规章
制度的一致性;规章制度宣贯培训工作;涉及规章制度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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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审
核。具体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
审核;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并提出修改建议;涉及规章制度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体系管理
   第九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层级管理,根据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划分:
   (一)一级规章制度是指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的规章制度;
   (二)二级规章制度是指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基本
性、全局性管理制度;
   (三)三级规章制度是指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的,为贯彻细化一级、二级规章制度,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性管
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章程在规章制度体系中居统领地位,其他规章制度均应
遵从章程要求,内容不得与章程冲突。
   各层级规章制度应有序衔接、系统协调,不同层级规章制度规定内容
冲突的,以高层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标题应严谨规范,力求简练,能够明确突出制度
主题,结合规定内容、制度层级和通用惯例,科学使用“规则”“办法”
“制度”“规定”“规范”“细则”等常用名称。
                       第四章 规章制度起草




                              - 3 -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由主办部室牵头,拟起草制度的主要管理
内容或重要流程节点需其他部室协作配合的,应组织相关部室联合起草。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应具备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
规范、解释机构、施行日期等必备要素。
     根据内容需要可对术语解释、机构职责、管理程序、管理标准、工作
措施、业务办理流程、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及冲突处理原则等内容作出明
确规定。
     以新规章制度替代现行规章制度的,应明确被替代制度的名称、文号
。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
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以下具体程序进行:
     (一)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二)收集制定依据,研究掌握政策法律法规要求;
     (三)征求公司相关部室、相关单位意见;
     (四)汇总、保存、反馈意见,完善制度草案;
     (五)完成规章制度送审稿。
     对于修订的制度,除上述内容外,应说明修订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规章制度审核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流程如下:
     (一)主办部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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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的相关部室会审;
   (三)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合法合规性审核。
   各部室按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综合评审规章制度草案。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成经主办部室审核后,主办部室负责人应
确认此制度涉及的相关部室,经战略发展部填写《公司规章制度会签单》
(见附件),再将制度草案提交到其他相关部室会签。会签部室应当认真
组织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必要时主办部室可以组织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草案会签完成后,各主办部室及时将送审材料提
交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分别对
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规章制度由主办部室呈报会议,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律
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主办部室补充、修改。
               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原则上,规章制度在提交相应决策会议前,应当提交党委
会前置研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一级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制度草
案,经审核通过后,审批、发布程序如下:
   (一)如有必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二)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5 -
   (五)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二级规章制度由各部室负责起草制度草案,经审核
通过后,审批、发布程序如下:
   (一)如有必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二)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三级规章制度由各部室负责起草制度草案,经审核
通过后,审批、发布程序如下:
   (一)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二)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内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需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要求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发布和归档管理按公司公文处理和档案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制度发布后,主办部室需报战略发展部存档。


                   第七章 规章制度的效力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应当具备效力条款,明确规章制度的生效时间、
生效条件等内容。




                               - 6 -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暂不具备正式运行条件或需要测试运行效果的,
应以“暂行”或“试行”方式发布施行,“暂行”及“试行”一般不超过
三年。
   “暂行”“试行”期限届满后,起草部室应当及时修订,按照本办法
规定程序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暂行”或“试行”
的,提交相应决策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予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制定规章制度:
   (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必须制定的;
   (二)适应公司发展战略或新管理需求的;
   (三)公司管理行为缺少规章制度依据的;
   (四)公司管理行为依据非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但缺少管理措施或工
作流程等可执行内容的;
   (五)其他应予制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规章制度:
   (一)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或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求与现行规章制度
不一致;
   (二)公司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经营范围或管理流程变化,需要相
应修订规章制度的;
   (三)施行过程中暴露出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完善的;
   (四)“试行”或“暂行”超过规定时间的;
   (五)其他应予修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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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废止规章制度:
     (一)原制订依据废止,现行规章制度无施行依据,也无继续实行必
要的;
     (二)公司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经营范围或管理流程变化,现行规
章制度无法相应修订的;
     (三)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现行规章制度无法相应修订的;
     (四)规章制度规范事项已经不存在、执行完毕或无继续实行必要的
;
     (五)有新的规章制度替代的;
     (六)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8 -
附件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会签单
                                         年   月   日

   主办部室                        负责人

制度名称及层级


 内容摘要概述


          部室
       意见

 战略发展部意见                 办公室意见

 法律事务部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分管主办部室
   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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