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2023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书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致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万向钱潮”)的委托,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件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书,本所委派孙佳玮律师和唐瑞雪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严格履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了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员的资格、召集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三、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件进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 予本所之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 的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件的签署均具有完全的事为能,并且其 签署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致的, 并且这些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四、本法律意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的使,不得被任何 于其他任何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律意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如下: 、本次股东会召集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11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次临时会议,就 召开本次股东会作出了决议,并于2023年812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万向钱潮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投票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期距 本次股东会原定的召开期已达15。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络投票相结合的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8 28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区万向总部万向多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区 万向路529号)召开;络投票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828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828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内容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执董事李平先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员资格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提供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数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71,564,11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29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截2023年828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络投票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578,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投资者”)共6,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74,707,65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数共计7,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2,188,142,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1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级管理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法对该等股东等资格进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万向钱潮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式。经本所律师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使了表决权,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络投票的统计数据件。 4. 会议主持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提案、等额选举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 下: 1.01 关于《选举倪频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7,46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92%。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034,7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3%。 1.02 关于《选举沈志军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8,007,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38%。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57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3%。 1.03 关于《选举杨正纯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8,007,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38%。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57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3%。 1.04 关于《选举潘标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8,007,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38%。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57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3%。 1.05 关于《选举许建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8,007,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38%。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57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3%。 1.06 关于《选举李凡群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8,007,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38%。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57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3%。 根据表决结果,倪频、沈志军、杨正纯、潘标、许建、李凡群当选为公 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提案、等额选举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 下: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2.01 关于《选举陈劲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8,151,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4%。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716,5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120%。 2.02 关于《选举易颜新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8,151,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4%。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716,5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120%。 2.03 关于《选举潘斌先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的议案 同意2,188,124,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2%。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689,4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 根据表决结果,陈劲、易颜新、潘斌当选为公司第届董事会独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提案、等额选举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 下: 3.01 关于《选举鲁伟鼎先为公司第届监事会职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2,187,524,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8%。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089,6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8%。 3.02 关于《选举琦先为公司第届监事会职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2,187,524,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的99.9718%。 其中,中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089,691股,占出席会议中投资者及 中投资者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8%。 根据表决结果,鲁伟鼎、琦当选为公司第届监事会职代表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万向钱潮股份公司2023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员和召集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三项议案已获得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以下正,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