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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2泸窖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23-10-19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3-29

债券代码:148133.SZ 债券名称:22 泸窖 0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2 泸窖 01”回售实施办
        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约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作为

“22 泸窖 01”(债券代码:148133)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

第 1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1 至 2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根据

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决定将本期债券第 1 至 2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

率下调 158 个基点,即“22 泸窖 01”债券存续期第 1 至 2 个计息年度

的票面利率从 2.85%调整到 1.00%。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

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

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

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仅限

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 年 12 月 4 日(因 2023 年 12 月 2 日遇

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

息)卖出持有的“22 泸窖 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22 泸窖 01”的收盘价为 100.04 元/张。投资者选择回

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9.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

售。

    2.回售登记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仅限

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

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

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

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

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

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3 年 12 月 4 日(因 2023 年 12 月 2

日遇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

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22 泸窖 01”债券存续期后第 1 至 2 年的票面利率从 2.85%调整

到 1.00%后,在存续期的后 2 年(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的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每张兑 每张派     每张派息/
序          派息              派息/兑      年利 计划面
     类型          起息日                                 付本金 息金额       兑付额
号          标记                付日     率(%) 值(元)
                                                          额(元) (元)     (元)
                   2023 年    2024 年
1    派息   是     12 月 02   12 月 02    1.00   100.00    0.00    1.00       1.00
                      日         日
                   2024 年    2025 年
     全部
2           是     12 月 02   12 月 02    1.00   100.00   100.00   1.00      101.00
     兑付
                      日         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 年 12 月 4 日(因 2023 年 12 月 2 日遇

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22 年 12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期间
利息,利率为 2.85%,每 10 张“22 泸窖 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8.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22.8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

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28.5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

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

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延续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