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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1-30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

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

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

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

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或决议,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要求董事会及时启动“占用即冻

结”机制予以纠正;董事会拒不纠正的,监事会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处

理提案或对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建议;对公司监事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进行处分或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

建议;

   (十)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一)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

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

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通知日期。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
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推举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选举监事会主席;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时,审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审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

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

施。

    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

赞成方为通过。

    第九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

价;

   (三)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

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五)对公司报告期利润比上期有大幅度上升或下降(一般升降超 50%)

或出现亏损时,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

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应对会议事项、讨论情况认真

做好记录,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对其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归档,交公司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为长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成董事会或总经理执行

实施。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通过书面决议方式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二)要按照《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预先通知;

   (三)书面决议可以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经取得《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签署

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监事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

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

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修改时,由监

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凡本规则未及之处,应遵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