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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11-30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信用类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第 22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自律
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子公司等发
行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各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
方式和程序将要求披露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告职责,及时向公司上报债券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子
公司应披露事件的重大信息应于发生后立即报告公司,并同
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汇集应披露的信息,并
负责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因发行债券所聘请的承销机构、审计、评级、
法律等中介机构应充分履行约定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报告,
配合公司完成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债
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执行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
证债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和审核信息披露文件,
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的询问、
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办法规定
的公司重大事项发生,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董
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
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
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影响公司
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应按照公司保密
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作为保密知情
人登记在案备查。前述未公开信息的流转、传递和发布应严
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防止涉密文件、信息、数据、图片等
通过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对外泄密和扩散。
    第十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归口部门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
报道。若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债券
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舆情管理归口部门
应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澄清,并向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需配合对披露信息中涉及本部门
事项进行审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以及合同、规章
制度等法律文本,需经法律部门审核后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规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沟通活动,
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与债券
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沟通的负责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投资者
沟通工作,财务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公司及子公司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所披露的重大
事项应不超出本单位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的规定编制发行文件并通过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
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
应包括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如有)
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债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
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
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
他必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
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二十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
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
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
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
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
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
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釆
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
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
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二十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
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上述重大事项在发生前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
传闻,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
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
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
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
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
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
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公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
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
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
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
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
实施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
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
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
照本办法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披
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
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
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按照奖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等处
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等违反规
定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
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绿色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的信息披露有
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市场自律组织
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文件档案,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统一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