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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发展: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2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有紧急情
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签署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