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2023-10-09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
任人职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
署,增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
负责人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夯实依法治企责任,推动法治国
企建设,保障公司深化改革、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及分支机构(以下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
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
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
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
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
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
职责,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
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两委、公司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
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
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
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
用,将法治建设纳入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
公司改革发展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
惩;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党内法规
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坚持重大决策党委集体研究讨
论前置,落实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
一大”等重大决策制度,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
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
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领
导班子知识结构;
(五)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定期听取法治工作专
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
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开
展法治学习,推动公司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七)加强对班子成员依法履职行权的监督,定期召开班
子会进行批评,促进领导班子依法履职。
第七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将依法治企要求融入公
司治理结构,合理配置权利义务;
(二)将法治建设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
奖惩;
(三)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
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四)定期听取法治工作专题汇报,并将其纳入董事会年
度工作报告;
(五)带头依法依规决策,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
律问题的,应当要求公司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
见;
(六)推动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总法
律顾问可由董事会聘任的相关规定。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
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公司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第八条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
组织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项活动
有章可循;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经
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四)推动法律管理与公司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
挥公司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
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
(五)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
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
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
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报告内容,对公司及所属企业
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将其纳入
经营业绩考核,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考核兑现。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将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
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
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
据。
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
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证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