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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08-26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2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被担保人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
债率为 78.26%,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 年 8 月 25 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
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上东”)
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玉泉路支
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800 万元整,期限三年。北京上东拟与北京中关
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签署《委托保证合同》(以
下简称“保证合同”),中关村担保拟为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
期间为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拟与中关村担保签署《反担保(不动
产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北京星泰拟以其位于朝阳区东四环
北路 6 号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证书证号:X 京房权证朝字第 858391 号)向中关
村担保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

                                    1
外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 年 7 月 1 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青秀园街 5 号院 1 号楼文化服务
中心 105 室
    4、法定代表人:张文力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6、主营业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2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7,637,689.21           97,884,306.96

负债总额                         66,862,528.60           76,601,226.05

  其中:银行贷款                         0.00                0.00

           流动负债              23,520,528.43           23,508,676.43

净资产                           20,775,160.61           21,283,080.91

营业收入                         15,733,122.89           6,989,862.32

利润总额                          3,809,181.70            -951,859.50

净利润                            1,781,515.66            507,920.30

    北京上东无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保证合同
    甲方: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债权
    甲方与受益人(华夏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已经或即将订立的《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项下的因受益人向甲方提供中长期贷款而形成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
币捌佰万元,期限为 36 个月。(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
    2、担保范围及方式
    乙方同意就被担保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3、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叁年。
    4、保证合同
    乙方与受益人订立保证合同应以下列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1)本合同及所有反担保合同生效;
    (2)办理了相关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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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反担保措施涉及物、权利等担保的,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或转移占
有等公示已完成。
    5、反担保措施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甲方应安排下列当事人向
乙方提供如下反担保:
    反担保人: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反担保类型: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合同名称: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2)上述任一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署反担保合同,或无法办理约定的抵押、
质押登记等其他乙方要求落实的增信措施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保证。
    (二)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反担保人):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反担保债权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抵押财产
    抵押人: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坐落:朝阳区东四环北路 6 号
    抵押物面积:451.96 平方米
    该抵押财产为北京星泰持有的商铺(不动产权利证书证号:X 京房权证朝字
第 858391 号)。除已向抵押权人披露情形外,抵押财产上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
何形式的法定限制、权利瑕疵、权属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也未设
定任何抵押权、质权、居住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该抵押财产目前已出租,
租赁期限为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止。
    2、反担保的主债权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清偿的本金、利息、
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受益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称“代偿款项”),
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
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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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其
他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
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
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
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
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
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
等。
       四、董事会意见
       北京星泰为北京上东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北京上东获得日常经营所
需要的资金,保障了北京上东业务的顺利开展。北京上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
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风险管理有控制权,本次担保整体风险可控,同时符
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45,800 万元、本次担
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 42,322 万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5.7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
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委托保证合同》;
       3、《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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