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 支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且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力、郭磊明、刘平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