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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内部审计工作条例(2023年10月)2023-10-27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
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
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经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公司实现其
目标。
   第三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门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事项。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领导且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应当以业务环节
为基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
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机构编制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工作进度、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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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
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
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
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及其他
与执行审计相关的资源,以使得审计工作可以自主和客观地进行;有权从被审计单位获
得该单位内员工的必要协助;有权从公司内部和外部获取其他专家的协助。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职时,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对公司忠诚,不能成为任何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参与者;
   (二)避免参加任何影响其客观履职的活动;
   (三)不得接受可能妨碍或被认为会妨碍其职业判断的任何物品;
   (四)开展其专业能力可以胜任的工作;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六)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
而影响职业判断;
   (七)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持续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审计范围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要求参加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各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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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审查凭证、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
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
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内部控制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依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临时审计安排开展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当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对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过程中,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同时
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
策与执行。
   (四)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六)特殊审计项目或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公司批准,可另行处理;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审计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并归档;
   (九)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管理决策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应当归
公司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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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借阅内部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公司内部其他单位
借阅审计档案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公司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
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权利不受侵害,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内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严重违反
公司制度的内审人员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董事会批准后实行。
   第十七条 原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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