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焦作万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董事和经理人选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成员的名额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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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途径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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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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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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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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