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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谷: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20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75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惠一路 48 号奥园集团大厦会
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士国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3 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232,855,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230,032,51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49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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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股份 2,82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情况
    股东苏*先生进行了提问,因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事项无关系,会议主持
人回复根据议事规则该类问题建议会后进行沟通,苏*先生表示同意,会议主持人
再次询问,现场股东均表示就本次会议的议案无问题需提问。
    现场股东填写表决表。
    2、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231,809,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07%;反对
1,0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9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5.4685%;反对 1,04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3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本议案表决结果,张利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
均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十届董事会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231,792,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2%;反对
1,0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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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4.8909%;反对 1,0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09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柴建刚、石庆叶。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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