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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资格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
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组长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工作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委员会会议筹备等

工作。必要时,公司财务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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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
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
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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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是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
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现场
结合电子通讯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
审计机构代表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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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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