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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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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现场
结合电子通讯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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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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