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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联: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3-12-30  

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11 月 14 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文旅”或“公司”)重整案,对新华联

文旅、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长沙
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
破产重整进行协调审理,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文

旅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 年 12 月 15 日,贵院依法裁定
批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
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文旅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由新华联文旅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新华联文旅提交的《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重整计划
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严格监督新华联文旅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
限落实各项执行工作。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
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一)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
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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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
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
信托的信托合同;
    (四)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根据新华联文旅提交的《执行报告》,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

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
权 40%部分、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30 万元以下部分(含 30 万元)由
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后以现金全额清偿。

    基于上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
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标准的第一项。
    (二)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
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文旅 1,896,690,420 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20.9582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3,975,124,620 股。转增后,新华联文旅总股本将增至 5,871,815,040 股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
量为准)。前述 3,975,124,620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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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
1,726,7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2)2,248,424,620 股用于清

偿债务。
    为执行重整计划,经申请,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述 3,975,124,620
股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基于上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

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二项。
    (三)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根据重整计划,2023 年 12 月 21 日,委托人新华联文旅、新华
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已经与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
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三
项。

    (四)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文旅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
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或
过户税费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专业机构的
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待具体金额确定后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新华
联文旅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破产
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管理人账户随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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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
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标准的第四项。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

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
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应当支付的破产

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管理人认为,新华联文旅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重
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新华联文旅重整
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综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贵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在新华联文旅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

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义务已履行完毕,特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
行情况的监督报告,请求贵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新华
联文旅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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