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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26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
监会公告[2022]14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和规定,作
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上半
年度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
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376,881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60.78%。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包括对
子 公 司 的 担 保 ) 为 14,200 万 元 ; 公 司 为 全 资 子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担 保 金 额 为
362,471万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金额为210万元。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公司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
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不
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对外提
供担保,是为保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健发展需要,均已
按规定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没有
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董事签署:
                                 徐   青、王颖彬、郑丽惠
                                                                  日期: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