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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08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3年12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认
同;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公司治理;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持续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财富管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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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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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妥善处 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
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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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 可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邮箱和联系电话。当
网址、邮箱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部门进行预约。证券 部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
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来访。对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门应妥善组织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来访人员的提问。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
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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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至少2个工作日前知会本公
司。公司应当依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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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回复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
对投资者提问进行回复前,相关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
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应对方案和投
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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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
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
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
投资者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知;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
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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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
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
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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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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