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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8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3年12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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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
的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外
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等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将评议结果以书面决议方式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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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分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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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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