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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3-12-08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23-06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
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证
监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2019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号。

     (一)基本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珠海中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珠海中富、刘锦钟、宋建明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韩惠明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
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珠海中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
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
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
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经查,长洲投资为陈某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某勇系长洲投资股
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
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勇控制
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
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
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
由陈某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某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
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
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
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
账户密码均由陈某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

    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
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
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
条第四项有关“关联关系,是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
十一条第三项有关“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为上市公
司关联自然人的规定,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

    2015年12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珠海中
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
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
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
海中富2015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
某勇同意买入,并安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
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
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
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
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
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某勇为珠海中富
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某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
联交易。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
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
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
披露。

    以上事实,有珠海中富相关公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资料、
银行资金流水、董事会决议、办公会纪要、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珠海中富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珠海中富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
刘锦钟、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建明、董事会秘书韩惠明是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韩惠明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在珠海中富拟向长洲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中,其作为执行人员,仅依据董事会、董事长、副
董事长指令与陈某勇对接开展工作,此前并不认识陈某勇。第二,他
本人对刘锦钟找陈某勇购买河南中富股权、陈某勇利用兴中投资受让
河南中富股权一事,并不知情,亦无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他本人仅根
据相关指令与兴中投资经办人对接,无法知晓兴中投资由陈某勇控制
的事实。他本人在查询兴中投资人员信息并确定兴中投资不属于珠海
中富关联人后,方才按规定对涉案股权交易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第三,他本人2015年3月后方与刘锦钟、宋建明二人共
事,在涉案事项发生前,无人告知陈某勇与兴中投资的关系,他本人
在涉案事项发生期间已严格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无任何失职之处。
综上,韩惠明请求我会对其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本案中,韩惠明作为珠海中富董事会秘书,
负有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应依法履行保证珠海中富
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同时,韩惠明无论是在我
会调查阶段,还是在申辩阶段,均未提供足以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充分证据或理由。韩惠明所谓不知情、受指派实施相关行为等
辩解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我会无法据此对其免予处罚。此外,
我会目前对韩惠明的处理意见,已充分考虑其职务、在本案中的地位
和作用等因素,对其的处罚已轻于其他两名责任人员。综上,韩惠明
提出的免除处罚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
款;

    二、对刘锦钟、宋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缴纳罚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组织和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及履职能力;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
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8年1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
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224号),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9日,有关媒体报刊登了题为《举牌身份特殊,珠
海中富未来或现控制权之争》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称陕西
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丝路进取
一号”)于10月17日至11月7日期间增持你公司5%股份,并且新丝路
进取一号的有限合伙人广州市昕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
诺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广州市仁柏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仁柏杰实业”)系自然人李勇鸿所控制,而之前有媒体称李勇鸿为
你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我部对相关报道表示关注,对此:

    (1)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核实,报道所称“今年
6月,新宇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宇优
奈特’)与捷安德实业前述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付1亿元定
金”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并是否及时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根据媒体报道情况,核
实前期关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
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请你公司结合媒体报道情况,向新丝路进取一号核实其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潜在价
值”的权益变动目的,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新丝路进取一号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1.5.4
条、第11.5.5条的规定,对有关传闻情况予以核实,并履行澄清信息
披露义务。

    (5)请新丝路一号进一步说明是否与你公司其他前十大股东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2、整改措施:

    2018年11月13日,公司发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公司
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
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4号),
公司经核查后对所述问题进行了回复及公告披露。

    (二)2018年1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
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228号),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14日,你公司披露《澄清公告》显示,你公司实际
控制人刘锦钟对近期媒体报道涉及“今年6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与深圳市捷安德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签署协议转让协议,并向
李勇鸿支付1亿元定金”等相关内容,认为其与李勇鸿无关联关系,
也不是一致行动人,亦未签署过媒体报道的相关协议。然而,你公司
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破产管理人回函证实,捷安德实业进入破产程序
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债权人,依据相
关协议已向管理人申报退还股权转让款破产债权,并已得到确认。

    此外,有关媒体进一步报道了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拟引入深
圳前海沃众阳光创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众”)
参与对深圳捷安德实业的重组,并向你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信用借款等
情况。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详尽核实其对新余优奈特与捷安
德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确认内容,与捷安德实业破产债权申
报事实及相关管理人回复确认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特别是在新
余优奈特已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其作为捷安德实业唯一股东,就该等
协议签署的真实性、债权申报适当性履行的核实情况;最后,请其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第17.1条相关规定,详细说明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核实、说明义务。

    2.请你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进一步补充说明相关股权转让
协议签署及终止的具体情况,并报备有关协议复印材料;同时,请你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4.1.6条规定向相关义务人核实未能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
义务的原因。

    3.结合有关媒体报道,请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进一步补充说明深
圳沃众向你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与签署时间,并说明“终
止借款合作,深圳沃众放弃前期已汇入的1000万元借款,你公司无需
偿还”等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整改措施:

    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发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公司
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
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8号),
公司经核查后对所述问题进行了回复及公告披露。

    (三)201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1
号),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

    “2019年5月7日,陕西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丝路进取一号)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你
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显示,新丝路进取一号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通过
集中竞价增持了你公司30,572,950股股份,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本次增持后,新丝路进取一号持股数量为159,143,287股,占
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8%,成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
    此前,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报显示,2018年10月12日,深圳市捷
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所持你公司11.39%股份被司法
拍卖,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青科技)以最高价胜出
并已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截至目前仍未能完成过户手续,因
此你公司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1)请函询新丝路进取一号,要求其说明新丝路进取一号合伙
协议的签订时间、存续期限及变更、终止条件;各主体享有的主要权
利和须承担的主要义务;合伙企业利益分配、亏损承担、合伙事务执
行的有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选任或者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
的条件和需履行的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程序、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聘
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任方法及相关授权范围;同时新丝路
进取一号结合执行合伙事务及异议解决的相关机制,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等,说明新丝路进取一号的控制权及实际控制
人情况,并说明认定依据与合理性。

    (2)请函询新丝路进取一号,要求其说明新丝路进取一号各合
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新丝路进取一号各合伙
人与你公司及你公司现前十大股东(包括捷安德)、你公司董监高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新丝路进取一号成立不足
一年,其控股股东新丝路资管成立时间亦不足一年。请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要求补充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
财务资料。
    (4)请函询捷安德的破产管理人,说明捷安德所持你公司股份
拍卖事项的进展,国青科技截至目前仍未能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
原因;同时结合上述进展、捷安德所持股份股东权利的行使与股东大
会表决情况、你公司董事会席位与运作情况,论证你公司在年报中认
定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替代
临时公告的情形。

    (5)请你公司结合目前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说明你
公司控制权是否已发生变更,如是,请作出相关提示。”

    2、整改措施:

    2019年5月19日,公司发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公司
于2019年5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
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1号),
公司经核查后对所述问题进行了回复及公告披露。

    (四)2019年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
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惠明的监管函》(公
司部监管函〔2019〕第34号),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
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
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未将该交易作为关
联交易予以披露。

    你作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第3.2.2条
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
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并吸取经验教训,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强
化监督体系建设,夯实责任追究机制,全面防范风险,保证珠海中富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五)2019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珠海中富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主要内
容如下:

    1、基本情况:

    “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

    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
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商谈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全部股权
事项,并起草《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珠海中富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知悉该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

    2017年4月26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
确认新余优奈特已向捷安德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中的1.5亿元。根据《关
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安排,新余
优奈特支付定金后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对珠海中富的经营情况进行调
研。经查,李文峰作为新余优奈特的代表担任珠海中富董事。

    2017年6月12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协议书》,终止双
方的股权转让事项,双方确认捷安德于2017年4月26日将捷安德公章
交给新余优奈特管控,并将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
权委托给新余优奈特行使,同时出具相应的授权书面文件;捷安德向
新余优奈特提供了珠海中富董事长刘锦钟、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
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的辞职报告。

    对于上述影响珠海中富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
人未及时进行披露。

    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
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
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
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
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经查,长洲投资为陈建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建勇系长洲投资股
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
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建勇控制
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
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
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
由陈建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建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
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
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
券账户密码均由陈建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

    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
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建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
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0.1.6条规定,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陈建勇实际控制的深圳兴中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
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
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
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
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建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
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
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
披露。

    珠海中富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的规定。

    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捷安德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珠海中富董事长暨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的
规定,对前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建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前
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珠海中富董事李文峰、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
董事梁星球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7.2条、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建明、董事李文峰、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
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处分决定书后,公司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