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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6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10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
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1
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康鹤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31,671,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10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5 人,代表股份 92,791,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5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8,879,34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1.54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29,975,5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9032%。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627,91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5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7,347,6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52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拟转让连城分公司林木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45,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16%;反对 76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14,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596%;反对 76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5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2:《关于为雄安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208,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84%;反对 4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29,512,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57%;反对 4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54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
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金子璇、吴桐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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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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