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11-2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
见:
终止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系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
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公司终止本次发
行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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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陆元昌:
江 斌:
刘雪娇:
202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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