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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荣丰控股集团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9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50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
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八区17号楼商业二层会
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征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3,659,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3.35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926,0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0.80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33,05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54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33,05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54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33,05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542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邀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
议案:
    提案1.00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5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5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5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   2022年财务决算与2023年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5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5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   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5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   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由于本议案涉及公司和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事项,盛世
达投资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了回避,回避表决股数为59,926,083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00   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5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9.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5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答邦彪、毛爱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
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