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3-032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情形,被否决议案为: 议案 6.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议案 8.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 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 年 5 月 16 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达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7,020,294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408,797 股的 43.65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4,388,551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7% 。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26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2,631,743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3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74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38,539,042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11%。中小投资者指: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刘涛、宋立强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2,0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684%;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78%;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5.6912%。 2、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92,0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684%;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78%;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5.6912%。 3、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2,0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684%;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78%;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5.691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2,0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684%;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78%;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5.6912%。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2,0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684%;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78%;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5.6912%。 6、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需获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2510%;反对 104,941,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7489 %; 弃权 140 股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 会有 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104,941,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75.7489%;弃权 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1%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2,0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684%;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78%;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5.6912%。 8、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需获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2,0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684%;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78%;弃权 104,861,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5.6912%。 9、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2,0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684%;反对 104,941,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3315%;弃权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7,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4.2510%;反对 104,941,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75.7489%;弃权 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宋立强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