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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惠天: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7-05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3-34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
天热电”)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原告(反
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4,591.6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若判决执行,公司将相
应增加当期损益,但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反诉原告”“盛
天供暖”)及本公司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1.2023 年 2 月 10 日,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
起诉讼,提交了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讼诉文件,法院受理此案。
    2.2023 年 4 月,盛天供暖就上述案件向法院提出反诉。法院发出传票,要求二热公
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到庭应诉。
    3.2023 年 6 月 28 日,二热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
0104 民初 1705 号】,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相关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 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2021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沈阳市大东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三方签订《供
暖负荷移交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位于大东区吉祥一路 11 号的供热经营负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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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给原告,由原告负责移交后的该区域集中供热,并由原告负责收取(2021-2022 采暖
季)采暖费,在帐目梳理后及时转交原告。现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供热义务,即
对该区域进行了供暖。至今已经是第二个供暖季,被告仍没有将该区域用热户及收取的
采暖费移交给原告,该区域采暖费用至今一直由被告收取。二热公司就上述供暖负荷移
交纠纷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
    盛天供暖就上述纠纷于 2023 年 4 月向法院提起反诉称:二热公司接收盛天供暖的
热负荷和资产后,并未支付资产对价,联网后的三修工作也是由盛天供暖在政府要求下
组织完成,水电费亦未结清,相关费用均由盛天供暖垫付。盛天供暖认为二热公司未支
付资产对价,拒不维护、维修及支付水电费的行为已经违反协议约定,为维护自身权益,
向法院提出反诉。
    3.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二热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采暖费
47,929,240.00 元及利息 748,261.98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按 LPR 利率计算),
共计 48,677,501.98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申请
法院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共计 48,677,501.98 元或查封同等值的其他财产。
    被告(反诉原告)盛天供暖反诉请求:(1)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资产价
款 45,269,781 元; (2 )判 令二 热公 司向 盛天 供暖 支付 设 备维 修费 、管 理费 共 计
878,925.05 元;(3)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垫付水电费 82,290.64 元;(4)判
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款 46,230,996.6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LPR 计算,暂记至提起反诉之日为 20,000 元);(5)判令二热公司配合盛天供暖变更
水电费缴费户名;(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热承担。
    上述案件详细内容请参阅 2023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法院就上述案件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 0104 民
初 1705 号】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与被告 (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
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供暖管理办公室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签订的《供热负
荷移交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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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 2021-2022 年度及 2022-2023 年度
45,916,000 元;
    3.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 2021-2022 年度采暖费利息(以
22,958,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 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 784,034.05 元及利息(以
784,034.0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7,463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71,380 元,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负担 16,08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 136,527.50 元,由原
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负担 11,640.34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
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24,887.1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大东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目前公司新增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表: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1 件原告撤诉;26 件未判决;6 件已判决公司支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工程纠纷(涉及 33 件) 1,995.55
                                                               付 253.85 万元待执行。
                                                               2 件判决已执行公司支付 0.72 万元; 件原告撤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供暖相关(涉及 38 件)      108.19     诉;2 件我方无责任;15 件未判决;16 件已判
                                                               决公司支付 11.56 万元待执行;2 件驳回。
                                                               1 件判决已执行公司支付 8.73 万元; 件原告撤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其他(涉及 13 件)          809.37     诉;1 件未判决;6 件已判决公司支付 46.10 万
                                                               元待执行;2 件驳回。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工程纠纷(涉及 2 件)    2387.70     2 件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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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若判决得以执行,公司将相应增加当期损益(金额即为
被告方赔付金额与二热公司支付金额的差值),但截止目前盛天供暖及二热公司是否上
诉尚未确定,因此本次诉讼判决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六、其他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七、备查文件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 民初1705号】。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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