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3-02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 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孙泽胜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224,968,5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45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682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6,30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6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305,0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769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5%; 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2%;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3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5%; 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7%;弃权22,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33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35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5%; 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2%;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3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5%; 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7%;弃权22,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33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35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确定公司2023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2,448,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97%; 反对2,4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50%;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60.0270%;反对2,4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706%;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2023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5%; 反对1,7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70%;弃权41,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224%;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392,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93%; 反对1,5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4.9992%;反对1,5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983%;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5%; 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2%;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3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9)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5%; 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7%;弃权22,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33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35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0)审议《关于子公司向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218,663,539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 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0%;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3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1)审议《二○二二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27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67%; 反对1,6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4%;弃权22,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3.1229%;反对1,6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250%;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35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2)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4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16%; 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1%;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075%;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90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4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16%; 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1%;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075%;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90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4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16%; 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1%;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075%;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90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5)审议《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2,543,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20%; 反对2,3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7%;弃权5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61.5353%;反对2,3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5623%;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4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16%; 反对1,3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8%;弃权107,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075%;反对1,3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922%;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0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述职。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超 李武装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