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吴超律师、李武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 1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23-025《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第 2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 1:审议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审议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审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4:审议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5: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23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 案; 议案 6:审议关于 2023 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 7: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议案 8: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议案 9: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计提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 议案; 议案 10:审议关于子公司向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 第 3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1:审议二○二二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12: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投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5:审议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第 4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4,968,5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7.451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26.6821%。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6,30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6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305,000股,占 公司总股数的0.769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泽胜先生 第 5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 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5%; 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2%;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2. 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045%; 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7%;弃权 第 6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033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3. 审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045%; 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2%;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4. 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045%; 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7%;弃权 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第 7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持股份的0.00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033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5. 审议关于确定公司2023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同意222,448,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8.8797%; 反对2,4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50%;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4,7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0270%;反对2,463,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0706%;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6. 审议关于2023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045%; 反对1,7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70%;弃权 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86%。 第 8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47,9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7224%;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 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同意223,392,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993%; 反对1,5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4%;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28,7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9992%;反对1,519,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0983%;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8. 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045%; 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2%;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 第 9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9. 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223,17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045%; 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7%;弃权 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67,5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033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0. 审议关于子公司向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 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218,663,539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 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0%;弃权 第 10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902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5,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46%;反对1,732,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1. 审议二○二二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23,27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467%; 反对1,6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4%;弃权 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0,4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1229%;反对1,672,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5250%;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5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2. 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223,4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3416%; 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1%;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第 11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8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5075%;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90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3.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23,4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3416%; 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1%;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8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5075%;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90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4.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23,4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3416%; 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1%;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第 12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8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5075%;反对1,424,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90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5.审议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22,543,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8.9220%; 反对2,3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7%;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9,8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5353%;反对2,368,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5623%;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23,4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3416%; 反对1,3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8%;弃权 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800股,占出席 第 13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5075%;反对1,374,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922%;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0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第 14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吴超 见证律师:李武装 2023 年 5 月 19 日 第 15 页 共 15 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