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陈蜀康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陈蜀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符合职位要求,且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 司聘任总经理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蜀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