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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30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胡妍琦律师、李武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二○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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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23-062《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中的有关规定。

    2. 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议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 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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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 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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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912,24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6.956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682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2,248,7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7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48,710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0.274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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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3.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姜立辉

主持,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8,712,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0042%;反对2,19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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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746%;

反对2,199,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议事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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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 责 人:胡妍琦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202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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